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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校外实习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4-03-15     点击数量:
一、实习经费分配管理办法
 
(一)经费构成
 
        本办法所指实习经费仅包括本科生的校外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和金工实习经费。若学院因专业教学需要,将校外的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全程安排在校内进行,须向教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实习经费管理划拨原则
 
        实习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管理体系,设立实习专项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统一注销。教务部根据本科生培养方案各专业的实习性质、实习学分数和实习学生数,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并划拨至学院实习专户。
 
(三)经费分配的计算办法
 
1.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
实习经费=∑专业学生人数×专业实习学分数×每学分经费数×专业系数。
 
1)集中实习
每学分经费数标准:400.00元。
 
2)分散实习
每学分经费数标准:300.00元。
 
3)校内化的校外实习
每学分经费数标准:80.00元。
 
4)有关说明
① 各学院实习经费额度先按照实习学分数预拨,最终以实际发生的实习天数对经费进行结算核减。
② 若实习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经费拨款按照各自学分数参照1)和2)条款执行;
③ 教务部可根据每类实习经费使用情况对每学分经费数标准做适当调整。
④ 每学分经费包含学生、带队教师、校外指导教师和校外实习单位的相关费用。
 
2.金工实习
实习经费=∑专业学生人数×专业实习学分数×每学分经费数。
每学分经费数标准:340.00元。
 
3.实习经费系数标准
        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经费专业系数原则上为1.0,特殊专业系数可做适当调整。各学院在学校划拨给学院经费总额不变的条件下,可根据各专业特点对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系数和专业系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10%。
 
二、实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一)实习经费使用原则
 
        各学院在保证完成实习任务和质量的前提下,本着厉行节约、合理使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就近就地”安排实习活动。学生实习重修费用不包含本办法列支范围,由学生自行承担。
 
(二)实习经费使用流程
 
1.借款程序
        指导教师在实习开始前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实习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实习教学日历》、《实习学生信息表》和《实习经费预算表》。上述材料在系主任和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指导教师从系统打印出的借款单,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到财务资产部办理借款手续。
 
2.报销程序
        指导教师在实习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登陆实习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总结报告》和《实习经费核定表》。上述材料经系主任和教学院长审核通过后,指导教师凭教学院长签字的《实习经费核定表》、《指导教师讲课酬金表》和报账单(附发票单据)到财务资产部完成报账手续。
 
(三)实习经费使用范围
 
        集中实习经费使用范围包括教师和学生的住宿费、交通费、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管理费、保险费、体检费、实习耗材费和资料费等。其中,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实习单位管理费、耗材费、资料费、保险费、体检费等费用的使用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应使用经费总额的20%。
        分散实习经费使用范围仅包括学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保险费。
        若因现场情况特殊某些专业实习突破上述比例限制的,须在实习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实习经费支出科目管理办法
 
(一)集中实习
 
1学生交通费
 
1)交通工具:汽车;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及以下)。
2)若租车外出实习的,带队教师自行联系学校统一招标确定的汽车运输公司,签订租车协议并办理租车手续,实习结束后凭租车发票报销。
3)交通费报销按照就近(直达)原则,报销范围:①学校到实习地点往返差旅费;②实习终了学生就地放假,或放假终了学生由家庭所在地去实习地点的,按学校直达实习地点计算所需的车、船票价。
4)每人每学分限报50元出租车或公交车费,凭实习所在地发票报销。
 
2、学生住宿费
 
        学生住宿费标准不高于75元/天,要开具实习地点的正规发票,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时间相符。徐州市区不报销住宿费。
 
3、带队实习教师差旅费
 
1)带队教师实习期间原则上只能报销一次学校和实习地点的往返差旅费;如需提前联系实习单位的,带队教师须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方可报销。
2)徐州市区以外(含徐州六县、贾汪)实习的指导教师每人每天80元补助。
3)如需配研究生实习助教的,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教学院长同意后方可带队实习。各实习小组享受差旅补助的指导教师人数(含研究生实习助教)应不多于《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规范(修订)》中规定的带队教师人数。
4)研究生实习助教视同一般指导教师给予补助,参照上述1)、2)、3)规定执行。
 
4、校外指导教师讲课酬金
 
1)每名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超过300元/教学单元支付,1教学单元为半教学日。
2)校外实习指导教师需提供工作单位、部门、职务、职称等信息,讲课酬金必须由指导教师本人、带队指导教师和学生代表共同签字,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5、实习单位管理费
 
1)实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高于600元×学分×总人数/15。
2)凭实习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或者盖有实习单位公章的收据报销。实习参观所发生的门票费,需凭加盖税务章和单位公章的门票据实报销。
 
6、保险费
 
1)我校本科生每年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包括因实习发生意外伤害的赔偿,最高赔偿额10万元。
2)带队教师也可根据实习教学现场实际需要,自行联系教务部招标确定的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额上限20万元),办理实习期间学生保险手续,实习结束凭保险发票报销。
 
7、实习耗材费和资料费
 
        包括实习材料打印费、劳保用品费和实习耗材费等,凭正式发票报销。
 
8、体检费
 
        特殊专业实习需要体检,由学院自行组织,凭正式发票报销。
 
(二)分散实习
 
1、学生交通费
1)交通工具:汽车;火车(硬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及以下)。
2)交通费报销原则参照集中实习。
3)每人每学分限报50元出租车或公交车费,凭实习所在地交通费发票报销。
 
2、学生住宿费
1)标准不高于75元/天,徐州市区不报销住宿费。
2)实习地点在学生家庭所在地的不报销住宿费。
3)要开具实习地点的正规发票,住宿时间必须与实习时间相符。
4)学生报销住宿时须提供学生证和复印件。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经费支出科目执行;也可结合学院专业实习教学特点,另行制定本学院经费支出科目,但须向教务部和财务资产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四、经费使用监管管理办法 
 
        财务资产部负责实习经费的划拨与报销。教务部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管理,监控经费使用与实习教学活动是否匹配一致。审计处负责实习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学院负责实习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规性。如发现经费使用报销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除追缴违规金额外,追究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五、奖励政策 
 
        集中实习小组教学开展时间符合培养大纲要求,获得实习单位免除学生住宿费、单位管理费且实习经费实际使用额度低于应使用额度的70%,由所在学院报账前集中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将所节省实习经费的60%奖励给学院,奖励经费划拨至学院教学经费账号。学院可将奖励经费部分用于奖励实习成效好的集中实习带队老师。
 
六、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和教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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