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措施精准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20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遵循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委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宣传、组织、实施、审核本学院(部)的认定工作,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以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部)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50%,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各学院(部)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5-7名未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班级学生组成,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监督和负责下,进行班级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三类,分别对应A、B、C三档。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A档),家庭基本无经济收入来源,学生本人在校难以维持基本生活、学习开支;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B档),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生活及学习得不到经济保障;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C档),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生活及学习费用。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一)国家级贫困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城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五)父(母)残疾,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六)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
(七)因家庭变故或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火灾、交通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八)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政策库区移民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九)其它因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的,予以取消: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
(二)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昂贵电子设备(专业必需除外)、奢侈品的;
(三)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档消费的;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在每学年9月份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档工作。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建档的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或提供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即可。
学生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证等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的大病支出证明(诊断书及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
4.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审查的方式可采用: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学生日常消费情况;
3.开展家庭实地走访或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三)量化评估和民主评议
1.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监督和负责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量化评估,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班级建议名单有异议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复议,并负责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相应的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班级建议名单无异议后报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2.在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指导下,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建议名单再次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以适当的方式通报。对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确定的本年级(专业)建议名单有异议的,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复议,并负责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相应的辅导员负责。年级(专业)建议名单无异议后报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部)审核与公示
1.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对本学院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注重学生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2.如对学院(部)公示的名单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需进行复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具体由认定工作组组长负责。
3.如对学院(部)认定工作组的解释和反馈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的师生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相应调整。
(五)认定结果确定及建档
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将本学院(部)公示无异议的最终建档名单及相关信息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定认定结果。各学院(部)应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诚信档案,指定专人负责,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对未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家庭突发重大变故导致其无法正常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可随时向学院(部)认定工作组提出建档申请,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认定建档。
第十三条对已经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各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召集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年3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经学院(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并对调整名单及档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和各学院(部)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信件、电话、家庭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情况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取消其该年度奖助学金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要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尊严,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定建档,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学生励志典型宣传,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六条发放寒衣补助等类似工作,应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地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禁止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也是向学生宣传国家和学校资助政策、进行诚信教育的过程,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部)认定工作进行复核。各学院(部)认定工作开展情况与单项评估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是我校奖、助学金评定的基础和依据,各学院(部)应积极推进工作,确保我校相关奖、助学金的评选和发放按时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