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党员的发展和教育管理,保证学生党员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学院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并使之成为全面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学生党员的发展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坚持把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促进学生党员发展工作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总体要求和基本条件
第五条在确保学生党员发展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本科生第一年和最后一学期、研究生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不发展学生党员,特殊情况且符合党员发展要求的,由党支部提出申请,提交院党委进行讨论。
第六条学院在学生党员发展中重点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1.以德为先。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入党愿望强烈,入党动机端正,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与青年大学习等理论学习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到院校处理处分。
2.以智为本。学习态度端正,学习能力较强,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活动。
(1)本科生:一、二年级发展时累计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专业前40%,三、四年级发展时累计加权平均成绩达到专业前60%。参与党员发展时无不及格学分,且上一学年发展素质分达到专业(专业方向)前60%。
(2)研究生:参与党员发展时无不及格学分,课程累计加权成绩不低于80分,积极参加学术科技科研创新活动,科研能力突出,有较多的科研成果,积极在国内外、学校、学院组织的学术会议和学术沙龙上作学术报告。
3.以体为基。自觉加强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体育类活动,具有较强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本科生体测成绩合格,体育课程无不及格情况。研究生具有良好的运动习惯。
4.以美为重。主动提高自身的审美和人文素养,热爱生活,具有文明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文化艺术类活动。
5.以劳为要。具有奉献意识,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主动承担学生工作,积极为师生服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学生党员发展及转正期间均需承担一定量的学生工作且考核至少为合格。
本科生每学年志愿服务时长至少达到20小时,研究生每学期至少参加2次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若第六条第2、3、4、5款中有一款不符合发展条件,学生在毕业离校前最后一次发展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适当放宽要求:
1.具有较多的高水平学术科研成果(包括但不局限于学术论文、专利、科研项目,由学院统一认定);
2.在学校学院认定的二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奖(需有证书);
3.被授予省部级以上荣誉或奖励;
4.作为集体主要负责人带领集体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表彰的;
5.创业成绩突出。
若学生有其他突出事迹,为学院、学校或社会做出较大贡献,给学院、学校带来较大的荣誉者,经学生党支部申请,学院党委讨论后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学生党员发展工作重心应前移,促进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加强培养、加强教育、加强管理,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学生党员队伍。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发展程序,进行系统的党的知识教育和实践锻炼。
对学生党员要加强党员先进性教育,使他们严格要求自己,提高党性修养,充分发挥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构建学生党员管理机制,在班级中发挥党组织的感召作用,增强学生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九条学院党委、团委及学生党支部通过党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个别谈心、入党早期教育培训和党章学习等形式,积极向学生宣传党的理论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启发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自觉提出入党申请,不断扩大申请入党的学生队伍。党章学习小组由院团委负责组织,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
第十条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的学生应由本人向党组织提交书面入党申请书。
对于在入学前提出入党申请的学生,需及时转接核对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党组织接到学生的入党申请书之后,应在一个月内指派专人深入了解入党申请人在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表现,并与入党申请人谈话,有针对性地为其明确努力方向,帮助其提高政治觉悟,端正入党动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
入党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
第十二条入党申请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培养和考察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经所在团支部民主推荐,并经学生党支部讨论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民主推荐在院党委的统一指导下,由院团委组织实施。
毕业学年原则上不再进行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工作。
第十三条未满2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所在团支部需召开团员推优大会(到会人数须超过应到会总人数4/5,推荐方为有效)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
民主推荐在班主任、辅导员、院团委委派的专人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团支部委员会对被推荐票数超过应到会总人数1/2以上的申请入党人进行讨论,确定推荐名单,上报院团委审定。院团委在充分听取辅导员、班主任、团支部和班委会的意见后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之后由院团委向学生党支部进行推荐。
第十四条院团委在研究确定被推荐对象时,要重点考察申请入党人的思想道德品质、奉献精神和学习态度。
本科生凡处于违纪期内、存在不及格学分或课程累计加权成绩在本年级专业排名50%以下的,均不能向学生党支部推荐。
研究生凡处于违纪期内、存在不及格学分或课程累计加权成绩低于80分的,均不能向学生党支部推荐。
第十五条年满28周岁的入党申请人,由所在党支部的正式党员进行考察,入党动机端正、符合要求的可以向学生党支部进行推荐。
第十六条学生党支部及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不设支部委员会的召开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并将名单上报学院党委。
学生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
第十七条院党委通过公告栏、院学生工作网站等形式将入党积极分子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监督电话。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院党委应指派专人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对于在民主推荐和公示过程中没有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辅导员、党团支部书记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指导他们积极向上党组织靠拢。
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的学习,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十条学生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应主动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培养联系人可采取多种形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并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学生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培养联系人情况、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情况、谈话情况等如实填入相应材料。
第二十一条学生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定期考察。
学院党委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表现不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培养
第二十二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群众、辅导员和党团组织意见的基础上,各年级、各学生党支部提出发展对象推荐人选并进行民主测评,经学生党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学院党委备案同意的时间即为确定发展对象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学生党支部指派专人到拟定发展对象所在班级组织党外民主测评,组织无记名投票。
民主测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4/5,测评方可进行,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3/5,测评方为通过。
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包括辅导员、同班、同党团支部同学。本科生需要征求班主任的意见,研究生需要征求研究生导师及所在课题组成员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学生党支部在拟定发展对象时,要重点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道德品质、奉献精神和学习态度,凡处于违纪期内、存在不及格学分或课程累计加权成绩低于80分的,均不得推荐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五条院党委通过公告栏、院学生工作网站等形式将发展对象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监督电话。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院党委应指派专人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后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对于在民主测评和公示过程中没有被确定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指导他们积极向上党组织靠拢。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重点采取查阅本人撰写的自传、与发展对象谈话和外调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发展对象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党内生活常识等的学习,按照党员条件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
第二十九条学生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担任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采取多种形式对发展对象进行培养、教育、考察,并将对发展对象的考察意见等如实填入相应材料。
第五章 发展党员的预审
第三十条发展学生党员必须经院党委预审。各年级、各学生党支部根据其学生党员发展名额按照不超过1:1.5的比例,从符合学生党员发展条件的发展对象中酝酿参加预审的名单。
预审前应广泛征求意见,汇总后报学院预审。班主任、任课教师或研究生导师认为该发展对象不适合发展的,学院核实后取消该发展对象当学期预审资格。
党支部召开党支部委员会,形成对党员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并提出是否同意发展的意见。党支部将其入党相关材料一并装入资料袋交组织员审查,材料齐全者,由组织员核对并提交院党委会进行预审。
第三十一条预审采取答辩制。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委员、辅导员、教职工党支部委员、关工委成员、学生党员代表等组成。学生发展对象对自己的综合表现进行陈述,答辩委员会成员进行提问,根据答辩成绩、综合考察等确定预审通过名单(即拟发展学生党员名单),由院党委签发预审意见。
第三十二条院党委通过公告栏、网站等形式将通过预审的党员发展对象名单(即拟发展学生党员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设立专门的信箱和监督电话。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情况,院党委应指派专人及时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无异议后,学院集中组织落实后续党员发展手续。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三十三条通过院党委预审的党员发展对象,应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经所在学生党支部支委会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四条学生党支部按有关规定召开接收预备党员大会,与会党员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支部决议。
学生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和表决情况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审材料上报院党委审批。
第三十五条院党委审批新党员之前应指派专人同党员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党员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等情况作进一步的考察,并在《入党志愿书》上如实填写谈话情况和谈话人对党员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院党委应及时召开党委会,讨论、审批党员发展对象。
党员发展对象被批准入党后,由院党委在《入党志愿书》上签署审批意见,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及时办理批复手续。
学院党委委员、组织员、辅导员、党支部书记应与通过学院审批的新党员谈话,说明预备期意义,要求新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发扬优良作风,遵守党的纪律,克服缺点,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坚定信念,增强党性,切实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培养和转正
第三十七条入党介绍人通过思想汇报、个别谈心、组织生活、政治学习和实际工作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填写相应材料。
预备党员入党满半年,党支部应组织对其进行党内民主评议,预备党员应及时对自己入党以来的综合情况进行总结,提交书面半年小结。
第三十八条学院把预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支部工作、学校学院活动等情况作为对预备党员的考察内容。
第三十九条学院党委为预备党员配备成长手册,记录在预备期间参与理论学习、支部工作、学校学院活动及其他表现情况,成长手册由所在支部进行检查,党员工作站进行抽查。
预备党员转正前由学生党支部或党员工作站对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
成长手册记录情况和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在预备期内,应继续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应努力学习,在学风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习成绩稳步提升,无不及格学分;应主动承担学生工作,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应积极参加学术和科创活动;应遵守各项纪律,认真完成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
预备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正;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一条预备党员转正须经学院党委预审。
预备党员本人应于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学生党支部书面提交转正申请,全面总结自己一年来的各方面表现、支部大会对本人提出的缺点改正情况及今后的努力方向。
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意见、班主任和研究生导师意见后,由支委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预备党员考察表、学生党员成长手册记录情况、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结果报学院党委,预备党员参与学院组织的转正预审。
预审采取答辩制,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党委委员、辅导员、教职工支部委员、关工委成员、学生党员代表等组成。预备党员对自己预备期内的综合表现进行陈述,答辩委员会成员进行提问,根据答辩成绩、综合考察等确定转正通过名单,由院党委签发预审意见。
转正预审通过后,各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根据预备党员预备期综合表现情况作出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及时将决议填写在相应材料上,同时报院党委审批备案。
第四十二条院党委召开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审批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并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对批准按期转正的,应写明党龄起算日期,延长预备期的应出具相应说明。
第四十三条党支部将院党委审批意见及时通知党员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进行宣布。
对于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辅导员、党支部书记、入党介绍人、其培养联系人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他们查找原因、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学院党委应及时将《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转正申请等资料归入党员档案,并做好党员档案核查与转接工作。
第八章 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学院对学生党员实施八项教育和管理制度:
1.党员轮训制度。院党委定期面向学生党员、学生党支部委员、学生预备党员大会进行培训,培训以专题或者课程形式开展,提醒学生党员其履行党员职责、发挥党员作用,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联系班级制度。学生党支部指派正式党员深入班级,考察班内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导团支部、班委会建设,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3.联系宿舍制度。院党委组织安排高年级学生党员联系低年级学生宿舍,了解低年级学生动态,搜集和反馈学生问题,协助处理所在宿舍发生的各种问题,指导低年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学生党员遇到特殊情况或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应年级辅导员汇报。
4.承担学生工作制度。学生党员要积极参与到各项学生工作中去,配合学院工作的开展,引导广大学生投身各项集体活动,为活跃本院的文化氛围做出贡献。
5.值班巡视制度。院党委组织学生党员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新生入校、毕业生离校等特殊时间进行值班巡视,对学生上课、自习和在宿舍休息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
6.集体谈话制度。院党委组织学院党委委员、组织员、教职工党员、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等向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拟转正的预备党员、拟毕业离校的学生党员进行谈话,指导他们调整心态,不断向党组织靠拢,争当一名合格党员。
7.诫勉谈话制度。院党委组织学院党委领导、组织员、辅导员、学生党支部书记对学生党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出现违纪、成绩下降、情绪波动较大或生活出现其他问题的学生党员调整心态,端正入党动机,提高党性修养。
8.满意度测评制度。院党委面向学生党员定期进行满意度测评,由各学生党支部及学院党员工作站负责具体实施。各学生党支部组织或党员工作站委派专人深入学生党员班级或团支部了解学生党员在工作、学习、纪律、作用发挥等方面的情况,班级或团支部同学对学生党员的综合表现进行测评,学生党员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作为预备党员转正和正式党员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学生党支部建设
第四十六条学院依据工作实际设立学生党支部,学院党委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活动,使其成为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坚强堡垒。
第四十七条学院在政治素质较高的教师骨干、辅导员、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党员和高年级学生党员中选拔配备学生党支部书记和委员,作为管理本支部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协助院党委、组织员、辅导员把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十八条学院党员工作站以学年为单位对学生党支部书记及委员进行考核,院党委依据学院实际进行表彰,扎实做好学院学生党建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力学与土木工程学院党委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